吉林省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协会
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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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吉林省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协会。英文名称为Jilin Whole Process Consulting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英文缩写为JCA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从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业务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专业人员自愿结成、依法登记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按照“行业发展智库、全咨服务平台、政企协同纽带、多元合作舞台”的发展定位,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新理论新实践,加快培养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高素质人才队伍,加快培育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全牌照”全咨全能企业集群,加快发展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新兴产业体系,为政府部门、行业发展、会员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为全省工程建设领域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强化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是本会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本会在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吉林省长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理论和应用研究,促进吉林省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二)接受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积极参与国家和省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相关政策法规、发展规划、行业规范、行业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制定;

(三)开展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的预测研究、技术评估、工作评价、决策分析等活动,为政府部门相关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结合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展示、经验推广等活动,经批准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五)开展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业交流与合作,组织召开学术交流会议与重点学术课题研究,促进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

(六)开展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全员理论和实践能力,建设创新型人才队伍;

(七)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行为,健全诚信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承办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的相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承诺严格履行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具有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领域头部企业、优势企业的地位和影响力;

(四)在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的信用综合评价中进入优秀档次;

(五)遵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六)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秘书处进行综合考核;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参加重要活动。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监事会由本会3名以上(单数)会员单位人员组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变更依照其产生的程序进行;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职务。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监事和监事长分别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选聘造诣精深、声望卓著的专家、学者担任本会的专家和顾问。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支持设立党组织,书记、委员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本会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变更、 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优先推荐社会组织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本会管理层。本会支持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对重要业务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 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党员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推动事业发展。激发本会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本会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本会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本会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 健全工作机制, 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参与决策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本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本会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工作决策实施;

(四)本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五)本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党务工作者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六)本会在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涉及社会组织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七)本会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应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应建立健全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年度党建工作等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 ”、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推动“两学一做 ”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按期进行换届,选好配强党组织书记,加强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创新开展党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41月1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